发布时间:2025-04-05 08:41:51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申诉和上访,很大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审前程序。
这种治理方式在农耕社会尚可勉强维持,但绝难适应现代巨型商业社会。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其功能是形成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规范体系,它解决的是无法可依的问题。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的独立有五层含义:第一,司法机关职权设置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即司法权既不从属于行政权,也不服务于行政权。高度封闭向全面改革开放的转变。司法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性地位正越来越成为共识,甚至可以说,能否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政治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风向标。大国的制度经验那么,大国的制度有何特征?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会带给我们何种启示?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为大国崛起提供了世界舞台。在我国的政法机关体制安排中,应以司法为中心设计国家法治和长治久安的框架,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权的地位达到这一目的。
大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德国之成为大国,是因其贡献了体现理性精神的民法典和挽救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大量民营企业需要高度竞争性地使用非常有限的一点民间资金时,利率自然就会比较高,而且越是资金紧缺,利率就会越高。
那么,那些没能进入这样的体系中的民营经济主体呢,他们就没有资源,没有钱,于是就要想一切办法争取非常有限的经济资源,非常有限的钱,于是也就容易造就吴英们了,吴英案也就不可避免了。也就是说,金融垄断不断挤压民营企业和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导致利率不断升高,这就从客观上造就了大批吴英的出现,也就种下了大量吴英案的祸种。基本出路和办法就是深化经济体制和制度改革。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透视出背后的许多问题。
因此,监管者应该首先要了解民间金融的特色、特点,然后根据这些特色、特点来制定一些专门的监管制度,你要是不了解它,就一棍子把它打死,当然是不对的。当然,在一个很大的样本群里出现几个倒会的也并不奇怪,即使是在金融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银行倒闭是经常的事情,前几年的经济危机时期就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李楯:其实他不是不了解,秋风讲的时候我就说我们这套制度,我们国家立法是部门立法,它这种立法就是考虑到它的垄断利益希望才这样制定的。因此,利率自由化制度应尽快实施。为什么说民间金融制度从总体上讲,至少目前还是一个好制度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通过直接参与标会的经验和我从事相关研究的感受告诉我,至少是小范围的标会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制度安排,因为它符合大众民主参与经济的原则、符合利率自由化的基本金融规则,符合有效风险控制的基本金融理念,等等。当然也就不需要任何来自外部的监管。
但是,我要讲的另外一点是,如果逐步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逐步让处于地下、半地下的民间金融活动慢慢走到地上面世的话,那就需要履行适当的程序(如登记、注册等),政府随之要实施一定的监管,但对这些金融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有新的思路、新的方式和方法,而不是照搬正式金融组织甚至是上市金融机构的监管方法。正是因为基于熟人性的社区具有比较对称的信息,也就比较容易产生好的信任,进而所组织的信贷活动的风险一般是比较低的。这就自然地出现了目前民间金融市场上所普遍见到的高利贷现象。主持人陈有西:李教授提出了整个民间金融现在能不能让它有合法地位,浮出水面的问题。
经济改革一定是需要深化的。我们计划经济时代选择垄断制度是由当时的整个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对于正规的商业银行和正式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当然是需要规范的金融监管的,这个大家都熟知的。我在温州做过一些关于民间金融的调查研究,基于一些学者的历史考证,加上当地人的经验证明,像温州地区目前比较普遍流行的各种钱会,包括标会、轮会等在当地已经具有一千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了,一直延续到现在。
这样,目前普遍存在的所谓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吴英和吴英案就自然也会减少。因此,我们改革的方向不是不要监管,而是要有差别的有效监管,要将对正式金融的监管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严格分开,即使是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管,也要针对不同情况而分类监管。今天这个会议很有意义,作为做研究的学者,我们可能没有能力来影响一个案子究竟应该如何判决,但吴英案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和研究我们目前改革与发展问题的很好案例。如果不从整个经济制度的深化改革与进一步完善来看问题话,吴英案就只会是冰山一角。胡必亮:对的,这正是我下面要说到的另一类重要的经济制度,即关于垄断或竞争的制度安排的问题。我在温州也发现有许多比较富的人自己组织的比较大的钱会,每人一次性出资通常都在百万元,他们也能够很好地管理好自己的风险,并不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管。
首先的一个经济制度就是民间金融制度。尽管这已成为老生常谈了,但却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深化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尽快放开金融管制,基本(但不是无条件的)放开金融准入,加快推进金融准入市场化步伐。尽管民间金融活动存在不少问题,但如果缺了这一块业务,将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就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除了金融部门外,整个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是需要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消除垄断,鼓励竞争。[本文根据胡必亮教授在2012-2-7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主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已经本人修订] [ 胡必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2-7 进入专题: 吴英案 。
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行业、什么时候应该选择垄断的制度,什么时候选择竞争的制度,这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毫无疑问,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不少成就,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成效显著。相反,如果通过吴英案,我们很好地反思我们目前的经济制度、司法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改革力度,那么吴英案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了,具有了推进我国更加合理的制度建设的关键性意义了。如果说现在存在垄断的复归的话,应该只是暂时现象,不是长期的,更不是方向性的。
垄断是一种经济制度,竞争也是一种经济制度。胡必亮:我想,这可能是历史长河中一定阶段的特定现象。
这就涉及到了我要讲的第二个经济制度,也就是我国目前宏观的金融制度问题。胡必亮:我想不仅仅是金融体制,而是整个经济体制,整个经济制度都需要深化改革。
民营经济的贷款资金紧缺致使民间金融市场利率不断攀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水平,这样就自然地呼唤出了无数个民营金融从业者,这其中就包括了吴英,以及无数个其他的张英、王英、李英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运行的组织基础在于参与其间的成员相互之间都是很熟悉的,也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或成员都来自于经常有面对面打交道机会的比较小的生活社区,这样的组织结构就解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信息相对而言比较对称的问题。
我想从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这个案子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展开的要约、承诺,有助于保障交换过程的公平正义。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通过法律消除这种垄断行为,垄断企业的经营者就会极大地限制其他经营者、众多消费者的自由与权利,垄断企业的经营者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换正义就不可能实现。通过这条线索的梳理,可以看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交换领域,近现代以来,一直是在斯密与凯恩斯之间摇摆着走过来的,走出了一条之字形的寻求交换正义之路。
然而,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机制,并不足以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之恶的批判,已经对那种缺乏公平、没有正义的交换作出了入木三分的揭示。反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
与之相适应,在法律制度的供给上,就特别信奉契约自由,把交换的领域完全交给市场上的主体,政府以最小政府的姿态,远远地退缩到交换领域的边缘地带,甚至退缩到交换领域之外。进一步完善这个框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就有全面实现的希望。
一方面,通过法律维护契约自由,是交换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以反垄断法、劳动法为代表的经济法、社会法,主要就是借助政府干预的方式,来维护、保障交换领域内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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